梅州市东山学校关于变更学校办学章程的公告
栏目:本校动态 发布时间:2022-04-22

 东山校董〔2022〕2号

 

梅州市东山学校

关于变更学校办学章程的公告

 

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工作的通知》(梅市教督〔2021〕48号)和梅州市民政局《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我校对原办学章程重新进行了修订,本次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教育方针、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等内容写入学校章程,进一步完善了办学方向、组织架构、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党的建设和单位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等相关规定。上述章程变更事项已按照要求在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市民政局完成核准备案程序。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东山学校办学章程

 

梅州市东山学校

2022年4月22日



梅州市东山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梅州市东山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进行办学、由巫礼兵先生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是民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是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办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州市教育局。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梅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学子大道梅州市东山学校。

第八条 本单位的办学特色是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大力弘扬“勇俭爱诚”的东山精神,将“感恩、励志、成功教育”作为学校办学信念;树立“让学生懂得感恩,热爱学习,快乐成长”的教育理念,实施激励型的教育管理机制,着力于挖掘学生的潜质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九条 本单位的校徽是由大写字母D、S组成,取自梅州市东山学校的简称东山学校的前两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绿色的D图形为绿地,象征东山学校师生的朝气蓬勃的生命力和学校欣欣向荣的景象,红色的S图形为舞动的火焰,象征着东山学校师生团结友爱、奋发向上的激情和学校继承发扬传统文化,弘扬正义、常怀感恩的光明温暖形象。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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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单位的校庆日为每年4月1日。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巫礼兵。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5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出资者:巫礼兵。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初级中学教育教学工作;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初级中学;

(三)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为384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133平方米。具体办学规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董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罢免、增补董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副校长、财务主管和其他主管等;

(八)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董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主持的,1/3以上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罢免、增补董事;

(三)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董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校长,为专职。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必须遵纪守法,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按时列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其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监事1人1票制。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巫礼兵 兼任董事长,为中国内地居民。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贴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单位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共梅州市东山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梅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原则上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每届任期5年。党委会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本单位党委负责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级和后勤部建立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编制学校课程方案,按照课程方案有序实施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使用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和地方教材,以及经学校批准使用的校本教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规范学校各类学习辅导资料的采购和印发。

第五十条 本单位设置学校办公室、教务科、德育科、总务科和安全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学校办公室职责: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文件收发、报表统计、文书档案工作;协助校长协调各类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负责学校的联络、接待处理来访来信,收集和分析各种反馈信息,供校长决策办事参考;做好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科职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制订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学期工作计划,指导计划的实施和教学检查工作,做好学期教学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验;协助校长做好教学人员的选聘工作;组织并指导教学活动和教研组活动;

(三)德育科职责: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学习德育管理规章制度,构筑德育工作网络;制订学期思想教育、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的改革试验;指导团委、学生会的工作;协调工作中的各种矛盾;负责对年级组长、班主任及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

(四)总务科职责:负责学校后勤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订和实施总务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各项总务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总务科的工作;管理学校经费和设施;负责学校的校舍和环境的基本建设及教学设施的添置和经费的筹措。

(五)安全科职责:管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负责日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和漏洞;主动配合学校德育科开展安全工作宣传;安排好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工作,保证校内治安秩序正常、学校财产安全和无外来干扰。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班子的分线管理和年级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分层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行政组班子督促、检查和指导级组管理。

年级校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照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把德育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四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组织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公益劳动和适当的生产劳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实施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定期公布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促进教育教学不断提高。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倡导评价方式的多样化,树立多元化的评价观。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

第五十七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积极营造校本教研氛围,努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九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每年秋季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普通中小学学生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公平获得学习、进修、交流及个体发展所需的机会,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确定。

第七十条 本单位实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教师应持证上岗,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教职工岗位性质,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分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招生计划、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加强与城管、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行业、社区、校友资源在学校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第七十六条 建立教师与家长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进行家长意见收集和信息反馈,广泛了解家长对办学的想法、建议、意见,吸收和采纳家长提出的对学校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方案和建议,多途径开展家校合作。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按民主、公开的原则应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举办者、校内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专家等。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出修订稿,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最后由学校董事会审定。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完成后,应在本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章 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四)发生分立、合并;

(五)自行解散;

(六)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被吊销登记证书;

第八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22年3月7日董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